江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2019-09-23 來源: 瀏覽次數:0
一、《認定辦法》出臺的背景
為做好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各項學生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由省教育廳牽頭,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聯合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扶貧辦、省退役軍人事務管理廳、省殘聯等七部門聯合制定了《江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
制定《認定辦法》是教育精準資助的要求。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提出了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基本方略,并把教育扶貧擺在重要位置!吨泄仓醒雵鴦赵宏P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就“著力加強教育脫貧”做了專門部署。2016年全國教育工作會議就“精準幫扶困難群體”提出了明確要求。2017年年初,教育部發文明確要求各地加強和規范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推動各地各校因地制宜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制和認定辦法。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門出臺了《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推進精準資助,確保資助政策有效落實的迫切需要,也是實現精準資助的前提,是做好學生資助工作的基礎。因此,教育精準扶貧,精準資助是今后學生資助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務。要做好教育的精準扶貧工作,做好新時期學生資助工作,必須充分掌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基本情況,其中的關鍵就是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制定《認定辦法》是資助資源科學配置的需要。我省各地市、各高校由于缺乏統一規范的認定程序、認定依據、認定標準,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各地、各校缺乏可比性。教育部門在投放資助資金時,缺乏必要的決策依據。不利于今后精準資助的要求。為此,統一規范全省認定工作,有利于科學配置資助資源,有利于資助工作規范化。
制定《認定辦法》是地市教育部門和學校要求。各地市和學校在實際工作中,要求省教育廳出臺全省性的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辦法,解決該項工作依據的權威性問題,解決工作的一致性問題。
制定《認定辦法》有工作依據。2007年教育部財政部印發了《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財政部門和各高等學校應根據該意見,制訂本地區、本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具體認定辦法。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中心工作要點中將“推動各地各校因地制宜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制和認定辦法”作為2017年的工作重點。2016年年底,教育部辦公廳發文《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高校家庭經濟困難認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制定《認定辦法》有工作基礎。我省各級各類學校,特別是高校在工作實踐中,制定了本地區和本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辦法,積累了豐富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經驗和做法。
二、《認定辦法》起草過程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資助工作中的一項難點工作,也是一項創新工作。在起草過程中,我們一方面全面梳理現有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規定,另一方面借鑒有關地區做法,同時注重總結基層實踐經驗,加強與省有關部門的溝通,研究起草了《認定辦法》,并向各地市教育部門和高校、省屬中職學校征求意見建議,先后兩次征求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扶貧辦、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殘聯等部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按照規范性文件辦理要求通過了律師事務所的審查。6月30日正式印發,2019年秋季學期開始實施。
三、《認定辦法》的目的和思路
出臺《認定辦法》的目的,一是實現全省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認定工作基本做法的統一;二是實現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認定工作更具客觀性,盡量減少主觀因素;三是實現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認定工作可操作性。
主要思路是,以民政、扶貧、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的認定為基礎,參考省內外有關省份和有關學校成熟做法,規范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對象、原則、依據、方法、程序,為實施精準資助打好基礎。今后,有關部門可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按困難程度,配置不同資助項目,精準資助資金投放和預算安排,實行資助資源的科學配置,推進落實完善資助工作程序規范,公開和透明。
四、《認定辦法》的主要內容
《認定辦法》分為總則、認定對象、認定原則、認定依據、認定辦法、認定程序、組織機構及職責、工作機制及附則等九個部分,共36條。
第一章、總則(略)……
第二章、認定對象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本辦法中的學生(具體)包括根據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幼兒;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學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茖W校招收的本?茖W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認定對象包括以下8類:(證件圖片)
1.經扶貧部門確認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2.經民政部門確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3.經民政部門確認的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4.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孤兒學生;
5.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確認的烈士子女;
6.經殘聯確認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
7.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城鎮貧困群眾家庭學生;
8.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包括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重點優撫對象指:殘疾軍人,“三屬”(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三紅人員(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退伍軍人。)的經濟困難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包括干旱、洪澇、臺風、冰雹、暴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因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國家規定的有三十六種,中國保協頒布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中列明了25種最常見的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如淹溺、觸電、雷擊、外傷大出血、氣管異物、車禍和中毒等,如各種燒燙傷、骨折、毒蛇咬傷、狗咬傷等)、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一個家庭, 突然發生了不可逆轉的事情,致使家庭遭受了變化的緣故。)等情況影響其子女入學就讀及其他需要資助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章、認定原則
1.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2.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3.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4.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四章、認定依據
1.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哪一些家庭經濟因素,可以用來作為認定經濟困難學生的標準?一般情況下,主要考慮三個因素:其一是家庭收入,其二是家庭財產,其三是家庭債務。這三個因素,往往都是息息相關的。家庭收入少,家庭財產往往也不多,甚至很容易產生負債。判斷一個學生是不是困難學生,最直接的標準就是家庭財產收入和負債情況。)
2.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于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特殊群體因素,舉例來說明就非常容易理解。比如,一個學生的家庭本身屬于建檔立卡貧困家庭戶。又如,一個學生來自于殘疾人家庭,很多時候,家庭收入就顯得捉襟見肘。又比如,學生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足以說明家庭沒有太多的收入來源。再比如,學生本身是孤兒,或患有殘疾。)
3.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同一個班級的學生,有些學生來自東部沿海發達地區,有些學生來自于中西部欠發達地區,前者的家庭經濟條件往往超過后者。因此,對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還要衡量生源地經濟發展以及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4.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一部分學生本來家庭經濟不困難,也不屬于貧困生,但有些時候發生了重大突發狀況,比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就有可能一下子成為家庭困難戶。再比如,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比如出車禍,也有可能導致一個本來平平安安的小康之家,因為勞動力的缺失,陷入貧困的境地。)
5.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對于學生個人家庭情況,學校很難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很多時候只能通過學生填寫的相應調查表冊和數據來評價。但是,一個學生是不是貧困生,從他的日常學習生活消費是可以看得出來的。因此,也需要把學生的消費習慣作為一個重要的考量因素。)
6.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一個家庭的勞動力多少,以及從事的職業含金量的高低,也有可能影響家庭富裕和貧困程度。)
第五章、認定辦法
第十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學年秋季學期認定一次。每學期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八條 (略)……
第十九條 普通高校、省屬中職學校第1至7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以及設區市、縣(市、區)所屬學校非本地戶籍的第1至7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由學生向就讀學校提交戶籍所在地扶貧、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出具的建檔立卡貧困戶登記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城鄉低保證、烈士證、殘疾證(殘疾人子女還需提供戶口證明)等有效證件的原件之一核驗。
第二十條 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由學校(含幼兒園,下同)組織學生填寫《江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申請表》須學生本人(或監護人)簽字,并承諾所填寫資料真實準確,學校根據學生特點及實際情況可以分別采用或綜合運用實地家訪、個別談話、電話訪談等有效方式逐一核實其家庭經濟真實情況后再進行認定。
第二十一條 在校學生因其家庭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可及時向學校提出認定申請,學校應及時對其進行認定。
第六章、認定程序
1.提前告知。學校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網站、公眾號、微信、QQ群、寄送錄取通知書時……)
2.個人申請。普通高校、省屬中職學校的所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申請表》,其中:第1至7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同時提供戶籍所在地扶貧、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出具的建檔立卡貧困戶登記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城鄉低保證、烈士證、殘疾證(殘疾人子女還需提供戶口證明)等有效證件的原件之一核驗,第8類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提供家庭經濟困難相關佐證材料。(佐證材料并不全是蓋章的證明材料,可以是一些票據單證明)
設區市、縣(市、區)所屬學校的非本地戶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申請表》,其中:第1至7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同時提交戶籍所在地扶貧、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出具的建檔立卡貧困戶登記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城鄉低保證、烈士證、殘疾證(殘疾人子女還需提供戶口證明)等有效證件的原件之一核驗,第8類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提供家庭經濟困難相關佐證材料;本地戶籍的第8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申請表》, 并提供家庭經濟困難相關佐證材料,第1至7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無須填寫《申請表》。
3.認定審核。對經扶貧、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職能部門確認或提供了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件的學生,直接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由學校根據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認定工作,按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劃分資助檔次(特別困難、困難、一般困難)。學?刹扇〖以L、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
4.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復核和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5.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匯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統一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技工院校按要求錄入全國技工院校電子注冊和統計信息管理系統以及江西省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統)。
第七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二十九條 各高校要健全認定工作機制,成立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班主任、輔導員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年級(專業或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班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等,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第八章、工作機制
第三十四條 各學校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學校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并追回資助資金。